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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2021/04/28 15:36:00   来源: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引领、沟通、协调、服务”的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两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即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装备制造、原材料生产、经营、设计、施工、检测、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或个人,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防水工程设计施工、防水装备制造、经销物流、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及关联原辅材料制造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防水工程设计施工、防水装备制造、经销物流、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上下游产业链及关联原辅材料制造服务等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六)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三章  会  籍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入会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文件。


第七条  文件提交方式(任选其一):

(一)纸质资料邮寄至本会秘书处;

(二)在本会官网(中国防水网www.cnwb.net)“入会申请”中提交入会材料。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由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可依本会规定程序自愿加入本会;

(三)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本会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会员自愿申请退会;

(二)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或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不作说明、不参加本会活动;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后,按照本会规定办理退会手续,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本会官网或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会员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本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第十六条  当会员单位发生下列情况,可向秘书处申请会费减免

(一)经营发生困难;

(二)破产重组;

(三)其他应减免的情况。

 

第五章  奖励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为会员规范发展或者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其相关人员,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本会可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本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相关人员,本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七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