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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29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Waterproof Building Association, 缩写:CNWB。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国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经营及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属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建筑防水材料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和防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探讨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随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二)组织对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统计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提供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组织产需衔接,制订自律价格,推动技术经济协作,培育建筑防水材料市场。
(四)搜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编印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和书籍,开办网站,举办展览展示和经济技术研讨会、交流会,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会员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五)为会员企业和委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进行鉴定、评估,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诊断和咨询。向社会推荐会员企业名优产品,协助政府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六)组织和参与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开展QC成果活动,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为会员企业培养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材。
(八)加强同国外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与交流,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活动;在会员企业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行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维护产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两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原材料生产、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或个人,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又不作说明,且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正式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内外联系、承上启下,组织协调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按专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负责本专业工作。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授权范围开展工作,不发展会员,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如下:
沥青防水卷材专业委员会;高分子防水卷材专业委员会;防水涂料专业委员会;密封嵌缝材料专业委员会;刚性防水及防渗堵漏材料专业委员会;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经营协调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标准化技术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威望和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亦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但必须是在职领导,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与民政部规定一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9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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